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上海市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办法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烟尘排放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(GB 3095 - 1996)
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( GB3095-1996 )修改单
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(GB/T 18883-2002)
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(GB 16297 - 1996)
中华人民共和国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(GB 14554-93)
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(GB 13271-2001)
中华人民共和国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(GB 18483-2001)  环保部门:
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,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,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。(详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)
经济综合 主管部门:
对生产、销售、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的设备或工艺的行为的查处。
公安交通部门:
在用机动车路检,对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的行为查处。
对违反物料运输中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。
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:
对本市制造、销售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;对本市加油站的燃油质量进行监督检查。
建设主管部门:
对房屋建设施工、道路管线施工、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行为进行查处。
交通行政管理部门:
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,对物料运输中未采取密闭化的车辆进行查处。
入境检验部门:
对进口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检验和监督。
市容环卫管理部门:
对道路保洁作业、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行为进行查处。
铁道管理部门:
根据职责对铁道机车大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。
区县城管大队:
对在非指定地点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;建设工程、道路运输、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,污染环境;在人口集中地区、机场周围、交通干线附近等规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、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进行查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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